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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中介协议书
(建议稿)
为促进和振兴XX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经济繁荣发展,实现科学发展和区域经济结构调整、推动产业升级,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招商引资代理服务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1.1 甲方:XX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局
1.2 乙方:
1.3 不可抗力:指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及此后发生的不能预见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客观情况。
2.1 甲方负责提供XX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环境、基本情况,优惠政策等有关文字、图片资料给乙方,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有效性及准确性。
2.2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最新的招商引资项目资料供乙方有针对性的选择及向外商推荐项目。
2.3 甲方必须保守乙方所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秘密,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扩散泄露。
2.4 甲方负责乙方有关项目考察费用,并按协议书要求支付乙方的代理费用。
7.1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期内可予以中止履行,并自动延长,延长的事件与该中止期限相等。
7.2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十五天内提供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及发生事件的有效书面证明文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所有合理措施尽量减轻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消极后果。
7.3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各方应立即进行协商,以寻找一项公平的解决办法,并尽最大努力减轻不可抗力的后果。
8.1 本协议各方应遵守本协议的内容,并保证协议他方不会由于乙方违反其承诺、声明或保证的行为而遭受任何损失。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果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则应负责向对方进行赔偿。
8.2 甲方向乙方出具的各类批文、权证、函件、纪要等,甲乙双方均视为合法有效。若上述批文、权证等造成法律纠纷,导致乙方经济损失,则由甲方负责赔偿。
在本协议签署后,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终止其应承担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或者终止对方依据本协议所享有的权利。各方的继承者、经各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受让人均受本协议的约束。
10.1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应诚实守信,严守本协议约定事项。
10.2 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可以根据本协议约定,将争议提交XX仲裁委员会,依照当时有效之仲裁规则在XX市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10.3 本协议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执行。除非该争议涉及到本协议根本目的的实现,在协商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需继续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