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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思智慧园区】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 查看更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保障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 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 61 号)、《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意见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5 号)、《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 号)、《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 号)、《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粤国土资规字〔2017〕3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的规划和使用管理(黄埔、南沙区除外),包括普通工业用地和新型产业用地(M0)。普通工业用地是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规定的一类工业用地(M1)、二类工业用地(M2)和三类工业用地(M3)。新型产业用地(M0)是指为适应创新型企业发展和创新人才的空间需求,用于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清洁生产等环节及其配套设施的用地。工业产业区块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的《广州市工业产业区块列表》中明确的用于推动产业项目集聚发展,经规划确定的工业园区、连片工业用地、产业园区、价值创新园等。
第三条 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遵循“统筹布局、引导集聚、健全标准、严格准入、加强监管”的基本原则,促进新增工业用地合理布局和规模集聚,新增普通工业用地原则上安排在工业产业区块内。挖掘存量工业用地资源,鼓励用地单位在符合城乡规划、消防要求的前提下, 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土地整理、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工业用地的利用效率。
第四条 市国土规划部门负责本市工业用地的规划、供应、利用管理等工作。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城市更新等部门负责制定本市产业准入标准和产业用地标准(指南),制定并实施土地利用绩效评估的指标、标准、方法和程序等。市环保部门负责本市工业用地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含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下同)负责各自区域内的工业用地提高利用效率的组织实施与协调管理;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协同实施本办法;区有关部门、各产业区块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项目履约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 新型产业用地(M0)原则上在广州市主城核心区和各区核心区、轨道交通站点周边 500 米范围、工业产业区块、第二中央商务区、白鹅潭商务区、东部沿江发展带、白云新城地区、广州南站核心区、万博商务区、花都中轴线地区、洛溪岛、广州大学城等商务集聚区以外选址。
新型产业用地(M0)优先在科技创新平台、广深科技创新走廊、产业集聚区周边、连片更新改造区域等范围选址。
第六条 新型产业用地(M0)的选址,由各区政府根据新型产业的发展需求提出选址方案,经市国土规划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科技创新、城市更新、环境保护等部门审查后,报送市政府批准。涉及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各区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
第七条 国土规划部门在工业用地出让前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广州市工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及本办法,出具工业用地的规划条件,提供出让土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指标。特殊区域对规划指标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除位于特殊区域内,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规定或行业生产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新型产业用地(M0)容积率不低于 3.0,一类工业用地容积率不低于2.0,二类、三类工业用地容积率不低于 1.2,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的工业用地容积率不低于 0.8。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工业用地的容积率指标与上述要求不一致的,国土规划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按上述要求同步更新控制性详细规 划。
除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无行业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一般应建造 3 层及以上多层厂房。
大力发展高标准立体化厂房,提高标准厂房用地的开发强度,除机械、装备制造类等产业有特殊要求的外,标准厂房层数要求在 3 层及以上。
第九条 普通工业用地内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不大于总用地面积的 7%,计容建筑面积不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 14%;位于价值创新园区内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 15%。
新型产业用地(M0)内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 30%;独立占地建设的,其用地面积不大于总用地面积的10%。
鼓励工业用地内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集中布局,严禁建造商品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工业项目的配套设施应当与工业厂房同步设计、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第十条 因城市建设、公共利益需要,需收回已出让或已划拨工业用地内部分用地,余下用地可通过适当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指标的方式解决工业项目的建设需求。
第十一条 新建工业项目因企业自身原因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内容建设的,用地单位不得申请改变用地性质、厂房及配套设施的用途和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等。涉及违法建设的,由城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法》、《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工业用地因扩大生产、增加产能等原因,经批准可以在原用地范围内提高土地开发强度,但以下情形除外:
(二)纳入广州市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为非工业用途的储备用地。
(三)纳入市、区政府“退二”企业名单的工业用地。
(四)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不符的。
第十三条 用地单位或土地储备机构向国土规划部门申请调整工业用地容积率等指标,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提高的容积率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国土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予以审批,但不应低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各类工业用地的容积率下 限。
(三)申请提高的容积率超出《广州市工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要求的,用地单位、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向所在区政府提出,由区政府收集、统计、评估因容积率调整产生的相关公共设施需求,开展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和环境影响评价。经评估确有调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由各区政府向市国土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论证报告和方案。市国土规划部门根据书面申请结合周边规划情况,组织审查论证报告和方案,开展批前公示,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审批。
(四)申请调整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其他指标的,由各区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修正后,国土规划部门予以审批。
工业用地所在的区政府、产业区块管理机构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工业用地容积率等指标的调整情况相应增加或扩建公共配套和市政基础设施。
仓储用地规划指标的优化调整,可参照本条办理。
第十四条 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普通工业用地,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规划为其他用地性质(含新型产业用地(M0))的,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属于政府储备用地计划内的,或属于调整为商品住宅用地的,由土地储备机构收储。
(三)经批准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实施建设(含新型产业用地(M0)) 的,用地单位在取得新的规划条件后 30 日内,向国土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供应文件、土地出让合同变更等手续。
(四)用地单位申请仍按照普通工业用地建设的,经组织开展城市规划、环境影响、产业发展、交通影响等方面的评估论证后,适宜保留普通工业性质的, 可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历史审批文件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或局部修正。
第十五条 工业用地建筑形态应与产业类型、生产业态和周边城市景观相匹配, 工业厂房应符合工业建筑设计规范,研发设计用房可参照办公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合理安排平面布局及各功能面积配置比例。
第十六条 新型产业用房(不含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首层地面荷载不低于 800 公斤/平方米,二、三层楼层荷载不低于 650 公斤/平方米,四层以上
楼层荷载不低于 500 公斤/平方米;单独设置客梯,至少配备 1 台载重 2 吨以上的货梯。
普通工业用房(不含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首层地面荷载不低于 1200
公斤/平方米,二、三层楼层荷载不低于 800 公斤/平方米,四层以上楼层荷载
不低于 650 公斤/平方米;至少配备 2 台载重 3 吨以上的货梯。
第三章 供地管理
(一)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1.经城市更新部门批准以自主改造方式实施改造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2.实行先租后让、弹性出让方式供应的,租赁期满或弹性出让年期届满后,经评估达到要求的,可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以协议出让方式续期。
3.其他按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
(三)其他工业用地须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应。
(四)鼓励以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鼓励各区政府建设高标准厂房,解决创新型企业和新型产业发展空间。
(五)对投资规模、投资强度未达到规定要求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引导进入标准厂房解决发展空间。
(六)符合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政策规定的,可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式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
第十八条 工业用地最高出让年限按 50 年设定。各区可以根据产业生命周期, 在最高出让年限内采取弹性年期分段出让工业用地。
第十九条 严格新供应工业用地产业准入和用地标准。强化产业项目准入管理, 严禁向禁止类工业项目供地,从严控制限制类工业项目用地。
组织供应工业用地时,各区政府应组织拟定包含产业门类、投产时间、投资强度、投资总额、产出效率、总产值、税收等内容的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土地竞买人在报名竞买时需提供已签署的投入产出监管协议,该协议纳入土地供应文件。
第二十条 建立新型产业用地(M0)产业资格审查制度,由所在区政府组织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科技创新、商务等部门对新型产业用地
(M0)的供地依据。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各区的产业资格审查工作予以总体指导。
第二十一条 已按工业用地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通过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方式调整为新型产业用地(M0):
(一)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
(二)不涉及企业原因闲置土地或存在违反供应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
(三)取得新型产业用地(M0)规划条件的。
(四)取得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新型产业用地(M0)产业资格审查意见的。第二十二条 已按工业用地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申请调整为新型产业用地
(M0)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用地单位向所在区政府提出申请;
(二)所在区政府根据该区域产业发展需求,组织核查申请用地是否已取得新型产业用地(M0)规划条件、是否存在企业原因闲置土地、是否违反供应合同约定等情形,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开展产业资格审查后,与用地单位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书;
(三)所在区国土规划局根据区政府出具的产业准入审查意见、用地单位与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机构)签订的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书,重新签订土地供应合同变更协议,并按本办法规定计收土地出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