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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思智慧园区】《产业园入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查看更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了产业园创新创业工作的推进效 率,间接提升入驻企业的生产力,产业园引进中介服务机构,促进产业园及孵创团队的发展。
第二条为了规范产业园中介机构的行为,维护中介服务产业园秩序,保障产业园中介机构及孵创团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产业园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产业园引进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的组织。包括:
(一)独立审计机构;
(二)资产、土地、工程等评估机构;
(三)工程监理机构;
(四)法律、档案等服务机构;
(五)信息、技术、工程等咨询机构;
(六)检测、检验、公证、认证机构;
(七)职业、人才、婚姻等介绍机构;
(八)工商登记、商标、专利、税务、房地产、招投标、因私出入境等代理机构;
(九)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组织。
第五条地区政府及产业园中介服务业纳入“创新创业产业园”发展规划,优化中介服务业的发展环境,促进孵创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第六条联合地区财政、司法、科技、教育、建设、水利、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公安、民政、劳动保 障、人事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 定,分别负责有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独立审计机构的业务质量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介机构的工商登记和监督。第七条中介机构应当加入行业协会,或成立中介行
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当制订本行业自律规范和惩戒规则,做好自律管理和监督,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指导本产业园行业中介服务业的发展。
中介执业人员应当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督。
第二章机构设立与执业资格
第八条 中介机构设立实行登记制度。设立中介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不得引进产业园从事中介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介机构在办理工商登记前应当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对中介机构设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省以外的中介机构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鼓励中介机构实行规模化经营,提高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和竞争力。
鼓励新设立的中介机构采用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公司 制,原有中介机构可以改制为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公司制。
第九条中介机构不得隶属于行政机关,应当独立建制并承担法律责任。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中介机构兼职。
第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中介机构实行专业资质认定制度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