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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思智慧园区】《科技创业园园区管理办法》+ 查看更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科技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的使用和管理, 充分发挥创业园对科技企业和创业人才的聚集作用,提升创业园的管 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本科技创新发展,根据《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 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
(国发〔2018〕32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技创业园是由区科技创新局在区政府授权下利用区政府物业举办的,旨在为初创型科技企业和创新创业项目提供办公场地和共享设施、降低创业成本、加速企业成长、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的园区。
第三条 本科技创业园属于创新型产业用房,区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科技创业园产业用房分配方案、租金标准及其他用房分配事项进行审定。
第四条 区物管中心代表区政府对科技创业园行使所有权,委托区科技创新局对科技创业园进行统一管理。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分配方案初步制定、准入退出、用房调剂、日常监管等工作。区科技创业中心(以下简称区科创中心)负责制定遴选方案、发布、收集、报送各类信息和资料、安全生产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区科技创新局、区科创中心按照“积极扶持、良好服务、优惠收费、注重实效”的原则,对创业园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入园条件
第六条 申请入园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时已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应距注册成立时间不满 5
年;申请时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应在入园后 3个月内完成获取企业法人资格的法定程序;
(二)有自我发展能力和良好的行业发展前景;
(三)无欠税、欠薪、失信等不良记录;
(四)无环境污染或者经过处理后无污染物排放。第七条 申请入园的企业,应符合下列产业领域:
(一)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生命健康、航空航天、机器人、可穿戴设备、智能装备、海洋等未来产业;
(三)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的符合本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方向的其他产业;
(四)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提供技术服务、咨询服务、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的服务性企业。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优先入驻:
(一)企业或创业项目最近 3年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得国家级、市级比赛前三等次或区级比赛一等奖;
(二)企业核心团队成员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人才引进或认定;
(三)企业核心团队成员为最近 5年内从粤港澳大湾区知名高等
院校毕业且获得博士学历以上的人员;
(四)企业最近 3年获得种子轮或 pre-A轮 500万元以上股权风险投资。
第三章 入园程序
第九条 遴选企业入园的方式和流程:
(一)区科创中心根据本办法第二章发布遴选公告,收集申请材料;
(二)区科创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拟定遴选方案,提交区科技创新局审议;
(三)区科技创新局审定遴选方案,提交领导小组决议;
(三)根据领导小组决议情况,将拟入园企业名单在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区科技创新局负责核查相关信息。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由区科创中心与企业签订房租租赁合同,办理相关入园手续。
第十条 入园申请材料包含但不局限于以下资料:
(一)《本科技创业园入园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核心管理人员或主要技术人员的身份、职称、学历等证明材料;
(四)企业资质证明材料;
(五)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六)上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新设立单位除外)。
第四章 入园企业义务
第十一条 入园企业的义务:
(一)在本注册;
(二)与园区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三)服从园区管理,积极协助区科创中心做好各项检查和科技统计工作,如实反映企业情况;
(四)按时交付房租、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第五章 收费项目及标准
第十二条 创业园收费项目包括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房屋的计费面积按出租单元内使用面积+本楼层公共分摊面积计算,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空调费等其他服务性费用按照园区内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三条 入园企业在优惠期内享受优惠房租,租金价格按市场评估价格 30 标准收取。
第十四条 租金价格由区科创中心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并将结果在政府网站公示,租金价格评估周期为 5 年。
第六章 租金优惠
第十五条 新入园企业享受租金优惠,优惠期为三年。企业可在优惠期满前 3个月提出优惠延期申请。由区科创中心对申请企业的经
营情况、管理状况、技术实力等方面进行评估,符合以下条件的,报区科技创新局审定,经批准后可延长优惠期一年。
(一)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500 万元以上,且主营业务增速
在 20 以上;
(二)上年度研发投入费用达到 100 万元以上,且研发投入增速
在 20 以上;
(三)在园期间首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证;
(四)在园期间获得 1000 万元以上风险投资;
(五)在园期间通过 PCT途径申请专利且获得相关国家或地区授权;
(六)在园期间获得软件著作权。
第十六条 在园企业在优惠期届满后如选择继续留在创业园,房屋租金价格按照市场评估价收取。
第十七条 对符合本产业政策导向、从事公益性研究的单位,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延长享受租金优惠政策或予以免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