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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思智慧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园企业入孵与毕业管理办法》

2020-11-27 11:38

科技企业孵化园企业入孵与毕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黔江科技企业孵化园(以下简称“孵化园”)的发展,形成良性的企业入孵、毕业流程,参照科技孵化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仅适用于孵化园入孵企业。第二章入孵


第三条 入孵条件

申请入驻孵化园的企业(项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取得入孵资格。

1、企业法人、项目所有人提出书面申请;

2、有明确的研发、经营项目;

3、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技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

4、拥有可开发项目的自然人、企业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

5、新注册企业,注册地须办理在孵化园;外迁入孵企业须在

2 年内将注册地更改至孵化园;

6、企业注册资金不能超过 500万元,特殊行业准入有要求的除外;

7、企业产权清晰;

8、遵守孵化园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交纳租金及其它相关费用。


第四条入孵流程。为减少企业工作量,入驻孵化园按以下流程申请:

1、到孵化园项目指导服务部咨询,并提交书面申请;

2、孵化园组织行业专家对申请企业的项目、人员结构、资金 状况、市场前景等进行综合评估,实地考察后,由专家委员 会出具意见,最后经孵化园领导层商讨后决定是否准予入孵;

3、准予入孵的企业(项目),到孵化园物业管理部签订相关协议、完善相关手续。


第五条入孵签约实际入驻孵化的企业(项目)需要签订的协议及提交的附件如下:

1、入驻孵化协议;

2、入驻企业治安消防责任书;

3、创业计划书;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证明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相关专利、成果复印件;

6、企业联系人及负责人联系电话。


第六条虚拟孵化企业(项目)需要签订的协议及提交的附件如下:

1、虚拟孵化协议书;

2、创业计划书;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证明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相关专利、成果复印件;

5、企业联系人及负责人联系电话。第三章毕业


第七条 毕业条件

在孵企业应当达到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五条给予毕业:

(一) 连续 2 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且企业年技工贸总收入达 500 万元以上,且

有 100 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二) 企业创办人或负责人接受了企业管理、知识产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市场开拓全力;

(三) 企业合法经营,产权明晰,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四) 企业员工 50人以上,企业核心技术骨干和经营管理骨干相对稳定;

(五) 企业有在孵化器以外的固定经营场地;

(六) 孵化时间在 2 年以上;

(七) 在孵期间,孵化企业被重庆市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第八条 属项目孵化且孵化项目发展成熟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毕业:

(一) 以孵化项目组建公司或者以孵化项目作价入股与他人合作组建公司的;

(二) 通过技术转让由他人实施的。


第九条 毕业认定

孵化期满,在孵企业应当向孵化园提供以下材料:

(一) 毕业申请表;

(二) 上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三) 企业经营管理情况;

(四) 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 孵化期满,孵化园严格审查在孵企业是否达到规定的毕业条件后予以毕业。


第十一条 孵化园应当采取实地考察与书面审核相结合的办法对在孵企业进行审查,并作出毕业、延长孵化或孵化失败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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