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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思智慧园区】《园区引入孵化器管理办法》

2020-12-02 14:28

园区引入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重大部署, 加快落“创业天府行动计划特色推进全区创新创业工作建设创业力量高度汇集创业载体快速发展创业资本充分聚集创业服务体系完善的特色街成为全市创新创业工程的示范标杆辐射影响菱形经济圈和中西部的品牌街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武侯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孵化器必须是在武侯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创业服务机构,是武侯区创新创业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武侯区孵化器载体是经武侯区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具备孵化条件和功能的各类楼宇载体。

第二章功能目标

第三条 武侯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改革、科技创新、有效整合武侯资源,着力将街区打造成为创业力量汇集、创业载体完备、创业资本聚集、创业服务体系完善的品牌街区。

第四条“市场主导+政府扶持+内生性发展的模式通过政府前期主导投入与运营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完孵化器服务和运营管理。使孵化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不断扩大自身的服务功能, 提高孵化服务水平。

第五条 为提高孵化器的服务水平与质量,武侯区鼓励引进具有国际性的专业孵化器。集聚智能制造、文化创意和医疗大健康等产业方向的孵化器和企业。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某一特定行业领域,在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内容和管理团队上实现专业化,培育和发展某一特定行业领域的行业企业的一种创业中心形式。

第三章入驻管理

第六条 为了加快武侯发展创新型孵化器,逐步形成“创业苗圃+孵化器+产业园”梯级孵化体系。重点围绕智能硬件、生物医药、文化创意等专业产业,运营机构负责对武侯区内孵化器的引进进行辅助评审和业务指导,同时引入的孵化器可享受武侯区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七条孵化器运营企业申请入驻武侯载体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孵化器的目标、性质、定位及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二)组织架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 70%以上;

(三)孵化器孵化创业企业或团队不少于 10 家,专业孵化器孵化创业企业或团队不少于 5家;年毕业创业企业数占在孵创业企业或团队数的 25%以上;

(四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五)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并按要求上报相关统计数据;

(六孵化器每年用于支持在孵企业发展的孵化资金不少于 100万元,并与创业投资、专业金融机构等建立经常业务联系;(七)实际运营时间 1 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第八条 申请入驻武侯区的孵化器须提交下列材料:

1.法人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如果企业注册不在武侯区范围内,需承诺在入驻载体后 1个月内在武侯区重新注册孵化器运营企业;

2.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孵化器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在与武侯区相关主管部门协商后,新设立的专业孵化器可以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3.孵化器入孵企业名录、毕业企业名录及淘汰企业名录;

4.孵化器内实施各类计划项目名录;

5.孵化器内配套创业投资情况的说明;

6.其他附件。


第九条 孵化器入驻武侯区,应到运营机构提交入驻申请,并在 15个工作日之内按照要求提交《孵化器经营计划书》及其他材料,计划书要求符合武侯区对孵化器运营的整体目标,并具有较强的现实可操作性。

第十条 申请入驻武侯区的孵化器需向运营机构提交包含建设背景、参与机构、使命与目标、机构与服务项目、管理与员工队伍、运行模式、投入与产出、财务预算、行业或主管部门推进措施、项目管理等内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并申请启动入驻程序。

第十一条 运营机构对申请入驻的孵化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的条件进行初审,并根据初审结果组织专家评审。

入驻评审办法:孵化器的入驻需接受专家团队的评审和考核,专家团队应由 7位专家构成,包括 1名法务专家、名财务专家、1名运营管理机构专家、1名创新创业行业专家、1名高校教授、1名园区运营专家,相关专家来自武侯区和成都市专家库。另外,武侯区指派 1名代表列席,不参加评审和考核,但有一票否决建议权即:根据武侯区载体建设目标和孵化器入驻标准,认定不符合相关条件或未达到相关要求的,可报请“区双创办”审核并否决)。

第十二条 孵化器入驻申请评审会由组织方、参评机构、评审人员和现场监督组成。组织方是武侯区载体运营机构;参评机构是申请入驻的孵化器;评审人员是专家团队; 现场监督是武侯区列席代表。

第十三条专家评审团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申请入驻的孵化器从行业资源及项目、投融资实力、创业导师和运营能力四个方面进行评审,并给出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运营机构根据专家评审团给予的评审意见、武侯区载体情况以及武侯区整体运营目标,综合考虑情况下向区双创办报告入驻方案建议。

第十五条 申请入驻的孵化器评审通过后,报区双创办审核,批复后签署入驻协议、办理入驻手续;评审未通过将不能入驻。

第十六条 运营机构代表区双创办与申请入驻的孵化器签订入驻协议并对其进行服务管理。

第四章 活动管理

第十七条 入驻武侯区的孵化器,应充分发挥地处市中区的区位优势及天然开放性“站台”的特质,按照武侯区总体活动要求定期和不定期举办孵化和创业培训等活动,积极营造武侯区创新创业氛围,推动武侯创新创业品牌标签在全社会获得广泛认同。

第十八条 孵化器举办活动应在举办活动 20日前向运营机构提出申请报备,并填写《活动策划书》,提交运营机 构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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