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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思智慧园区】《产业园项目策划与销售代理合同》+ 查看更多
甲 方 :
地 址 :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
地 址 :
法定代表人: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就权属于甲方的“产业园”项目(暂用名,以下简称“本项目”) 委托乙方进行项目策划及独家销售代理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且承诺共同遵守。
一、委托事项概况:
甲方委托乙方全权策划与独家代理销售“产业园”整个项目的物业,全部由乙方策划推广,商业及住宅物业由乙方独家销售代理,并对标准化厂房物业及企业自建物业进行销售和招商工作。
本项目情况:
a、项目名称:产业园;
c、项目总占地:亩;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其中, 项目销售代理指标:总代理面积:万平方米(以最终的甲乙双方协定面积为准);
备注:项目总建筑面积以设计图纸为准。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具体销售价格和收取方式。
二、委托期限
乙方的项目策划与代理销售期限为: 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2年,即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合作双方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保证项目的合法性,向乙方提供策划与销售所需必要的项目资料,并为项目实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甲方提供现场招商展示中心(售楼处)的建设其中包括相关装饰及办公设备和销售物料的配置;
3、甲方提供项目的宣传物料制作及宣传推广制作费用;
4、经双方讨论确定的计划、方案、策略等,甲方在变动前须征得乙方意见。若有违背,酌情节而定,如果因此影响项目销售,造成巨大的恶劣影响,导致乙方的销售工作无法进行,乙方可单方终止本合同,但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合同通知。乙方并不因此负相关任何责任;
5、乙方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方式上报要求甲方回复的方案/计划/报告等(涉及第三方的事件除外),甲方应在 5工作日内予以回复,乙方超过 5个工作日未获得回复,视为甲方对相关资料已确认同意。
6、甲方委派财务专项人员负责乙方销售过程中客户的款项收取(渠道带客费用由乙方自行收取)及开具发票等工作;乙方实行独立运作, 接受甲方委派的营销负责人的工作对接与监督;
7、甲方负责为该项目的成交客户按政府部门认可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保证配备专业的策划及营销团队进行项目策划与销售工 作,乙方应将最终确认的策划、营销团队的组成人员名单向甲方备案, 若有调整,应当及时告知甲方并于调整之日起 2日内向甲方进行书面告知;
2、乙方负责对项目的策划与销售进行总体策划、销售执行等。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 VI标示,案名,各个阶段的平面设计,对外宣传的各种设计工作。对外宣传需制定各个阶段的推广方案,广告方案的设计等,保证具体落实到项目销售队伍,行使销售现场的执行和管理,完成销售任务;
3、乙方负责在甲方书面授权的范围内对项目进行销售,制定项目销售控制计划,并根据客观条件的变动和项目运作的规律性适时进行计划调整;
6、乙方负责项目策划与销售人员配备、培训及团队的具体调配安排,销售人员的工资、佣金、社保等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保证项目配属团队的稳定性,中层管理人员以上不允许随意更换,如需要更换必须征询甲方的意见,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后方可更换。
7、甲乙双方共同制定销售政策/价格定位、价格策略方案、优惠政策以及优惠权限,最终制定的政策需要双方确认备案。
8、乙方应按约定的期限完成相应的工作,保证不因乙方的工作效率延误甲方项目的进度。
9、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资料及文件泄露给第三方,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服务内容及取费标准与结算方式
(一)产业园前期策划费;
乙方为本项目提供策划及平面设计服务的费用体现在销售代理费用中,不再另行收费。
(二)销售代理费
可销售类住宅(主要包含企业总部,配套的住宅类物业,商业地产上的公寓产品及临街底商)物业部分按1.8%收取代理费;厂房类(标准化厂房含厂办一体)、企业自建类、土地招商销售等可销售物业(或定制代建类物业)按 2.8% 收取代理费。
(三)结算方式
1、甲方应于每月5日前以乙方上月实际销售面积的实际回款额按约定提成方式支付给乙方。
2、甲方以 银行转账或现金 的方式向乙方支付销售代理费。同时,乙方提供足额的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
3、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给乙方的款项支付至乙方以下账号,乙方确保该账号准确无误,若乙方账号信息发生改变,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否则,乙方承担因账号资料等错误引起的一切责任。
乙方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帐号:
4、如果有客户解除合同或者退房的,乙方应当于客户解除合同或者退房后三日内将佣金返还给甲方。
甲方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帐号:
五、关于销售任务制定及完成的约定
2、甲乙双方以附件的形式确定该合同所包括范围的销售任务, 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待甲、乙双方确定全年或阶段性销售任务后,在每个阶段性销售周期内,甲方在下月支付代理费用时暂扣应支付代理费的 10% 作为质押金,待阶段性销售任务完成后一并返还给乙方。如乙方销售阶段性任务未完成,则质押金延续到下个阶段,以此类推;如到最后一个销售阶段,乙方完成合同所约定代理项目的 90%及以上,甲方所暂扣的质押金一次性返还给乙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