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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思智慧园区】《产业园第三方服务商管理制度》+ 查看更多
第三方服务商管理办法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第三方服务商的管理,规范第三方服务商的服务行为,调动第三方服务商的积极性,充分利用第三方服务商的资源, 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完善公司信息技术服务体系,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服务商,是指(除软件开发商外)参与公司电子信息化建设,并提供有偿服务的服务提供商,服务内容包括项目咨询、系统集成、运行维护、技术培训及其他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三条 第三方服务商管理是指对参与我公司信息化系统建设、提供有偿服务的信息技术软、硬件厂商、网络服务提供商、引入的专业技术培训等的管理,包括对第三方服务商的资质认定、服务监控与考核、持续性要求等工作。
第四条 项目执行机构(组织)由立项需求部门或其他职能部门牵头组成, 主要负责第三方服务商的资质认定与合同签订等工作。
第五条 项目监督由监察部、财务部、法律部等职能部门根据其职责进行监督。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及各级分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有偿服务的第三方服务商的管理。
第二节第三方服务商的资质标准
第七条 第三方服务商的基本资质
1、 第三方服务商应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在国内设立的企业,并具备合格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第三方服务商应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银行资信状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很好的商业信誉。
3、 第三方服务商的注册资本金应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 300
万元)。
4、 第三方服务商的员工总数应在 100人以上(含 10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 60%,专业技术骨干的年流失率小于 5%。
5、 第三方服务商应具有完整的服务体系,在全国设有不少于 3
个且以技术服务为主的机构。第八条 第三方服务商的技术资质
1、具有提供本办法规定的服务内容的能力。
2、具有最近 3 年在金融系统从事系统服务或系统集成经历。
3、至少具有我公司系统主流产品制造方或软件提供方的有效授权资质。
第九条第三方服务商应具备的技术能力
1、应具备对专业服务对象的的故障诊断、排除和技术支持能力。
2、应具备将国际先进的 IT 技术和经验引入到我公司系统的能力。
3、具备制订应用解决方案和实施的能力。
4、具有同主流信息技术厂商良好的合作关系,并且能够帮助我公司协调同相关厂商的关系。
第三节第三方服务商资质验证
第十条 在签订服务协议前须验明第三方服务商资质。
第十一条 第三方服务商需经过本公司资质验证方可有资格参加服务协议的签订。资质验证的工作应由不参与合同签订的部门根据公司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资质验证过程:
1、本次项目执行机构(组织)收集第三方服务商资质资料,根据
本办法第五条,有关部门对第三方服务商资质资料进行验证、初审、评分。
2、本次项目执行机构(组织)负责制定评分办法和标准,评分办法和标准的制定可参考附件一。
3、本次项目执行机构(组织)对经过初审的第三方服务商可就其公司整体情况、技术队伍构成、服务机构的组织、完成的实际项目、考核情况等方面进行质询。
4、本次项目执行机构(组织)成员分别按评分办法和标准对第三方服务商进行打分,汇总后得分应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列。
5、本次项目执行机构(组织)对评审结果形成书面评审报告,提出推荐意见,报总经理室审定。
第十三条 资质验证报告应交与监管部门核实审批。
第十四条 第三方服务商若发生企业重组或法人代表变更等重要情况时,项目执行机构(组织)应及时提醒第三方服务商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对服务协议的执行会产生影响的,双方应尽快签订有关变更协议,以保证相关服务的有效延续。
第四节第三方服务商提供服务范围
第十五条技术咨询
1、根据公司总部信息技术建设总体部署,协助公司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术实施方案。
2、对公司现有的信息技术基础架构、设备运行状态和应用情况进行诊断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
3、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提出备份策略和应急方案建议。
4、提供其他需要的技术咨询。
第十六条系统集成
1、主机、网络、操作系统、数据库、应用系统及其他软件等的技术集成。
2、系统的整合及性能优化。
第十七条运行维护
1、硬件设备的维修和保养。
2、软件系统的升级及故障处理。
3、系统定期巡检和整体性能评估。
4、信息安全的定期检测和评估,并提出建议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信息安全进行优化。
5、加强第三方服务商与公司的联系、沟通和交流。
第十八条技术和管理培训
1、根据我公司的实际情况提供技术和管理培训。
2、跟踪适合我公司应用发展的国际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并及时推介。
第十九条其他工作
1、协调我公司与设备(软件)制造方、提供方等相关方面的关系。
2、需要完成的其他技术工作。
第五节第三方服务商协议的签订与费用支付
第二十条所有由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均需签订第三方服务协议或合同。
第二十一条第三方服务商签订的服务合同中应明确规定:
1、对第三方服务商服务持续性的要求,并作为合同中的主要条款之一;
2、应与第三方服务商签订服务规范及保密协议,明确规定第三方服务商在服务提供过程中应该遵守公司制度,严禁任何对公司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严禁泄露公司信息,并明确罚则。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执行机构负责人员或相关工作人员应将协议签订申请及服务合同附件以公司签报的形式一并提交监察、法律、财务等相关部门审核,只有在相关部门会签、管理层批准后才可进行合同的签订工作。
第二十三条 第三方服务商的各项服务费(含报酬)应纳入公司当年的相关预算中。
第二十四条 公司总部、各级分公司单独与第三方服务商签订的服务合同,其服务费用应根据合同规定由公司总部、各级分公司自行支付。
第二十五条 第三方服务商的各项服务均应在服务合同中明确,并事先列出清单,计算出所需要的人工天数形成服务合同的附件,作为合同到期后确定最终获得服务的人工天数的结算依据。
第二十六条 服务费(含报酬)的厘定应按照总的人工天数为依据,换算成单位人/月数。每单位人/月的费用(含报酬)不应高于 3 万元人民币。如有 特殊情况,则应采用报批制度,即分公司报公司总部信息技术部、财务部审批,公司总部报公司总经理室审批。
第二十七条服务费的支付应按合相关合同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