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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思智慧园区】《产业园入驻项目评审及报备流程》

2020-11-24 17:13
 

《产业园入驻项目评审及报备流程》


2020年 5月整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产业园/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管理,统一在孵企业入驻标准,促进产业园/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根据产业园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产业园/孵化器对于申请入驻/入孵的企业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孵化项目是指在产业园/孵化器内重点进行商品化、产品化的高新技术成果或正在研制开发的高新技术项目。本办法所称的在孵企业是指产业园/孵化器按一定的程序和标准挑选的、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具有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四条 产业园/孵化器应当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吸引科技服务机构入驻,为在孵企业(项目)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二章 入驻条件

第五条 孵化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领域,符合我国高新技术产业政策;

(二)项目技术来源清晰,已申请专利或者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保护或者申请著作权登记等,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三)项目技术先进,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明显的创新与进步;

(四)项目技术成熟,工艺条件成熟,已进行小批量试生产,具备商品化、产品化的条件;需要申请许可证照的,已经提出申请或者具备申请条件;

(五)市场发展潜力大,预期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显著;

(六)项目技术负责人熟悉本技术领域的发展,具有实施转化本项目技术的能力;

(七)无环境污染或者经过处理后无污染物排放。

第六条 在孵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入驻时已成立公司的,应当产权清晰,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入驻前没有成立公司的,应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条件。

(二)以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与生产为主业。

    (三)有较强的技术开发队伍和技术开发条件,有实施孵化项目的技术能力和后续开发能力。

(四)有开办企业和实施孵化项目所需要的基本资金。

    (五)有自我发展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经营的产品满足市场需要并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六)有一支素质较高、结构合理、对技术、市场、经营、管理有驾驭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的创业团队。

(七)无环境污染或者经过处理后无污染物排放。

第七条 产业园/孵化器选择的在孵企业或孵化项目一般应属于本技术领域。


第三章 入驻程序

第八条 入驻企业或者创业者申请到产业园/孵化器创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驻申请书,载明申请到产业园/孵化器孵化的愿望及理由, 要求的孵化面积和孵化条件等。

(二入驻企业或者拟办企业的概况,包括企业股东及股权结构、成立时间或拟成立的时间、注册资金、类型、经营范围、组织结构等。

(三)孵化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市场可行性和经济与社会效益分析。技术可行性分析着重阐明项目名称、用途、国内外该技术领域的发展情况及预测、主要技术创新点、技术成熟性及需要进一步开发的情况等。市场可行性分析着重阐明项目产品化商品化程度、国内国际需求情况、开拓市场的具体措施等。经济与社会效益分析要求载明年产值、利润、盈亏平衡分析等。

(四)创业团队成员名单、主要经历,以及各自在创业过程中将发挥的作用。

(五)资金数量及来源,资金筹措计划。

(六)环保措施。

(七)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产业园/孵化器对入驻申请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一般应在十个工作日以内就是否同意入驻给申请者以明确的答复。同意入驻的,应当办理入驻手续,签订孵化协议、房屋租赁协议和安全保障协议。

对于需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等手续的,产业园/孵化器应当给予协助或者代办有关手续。

第十条 孵化协议是产业园/孵化器与在孵企业之间就设立、变更、终止孵化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一般约定孵化条件、孵化服务的内容、孵化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孵化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孵化协议示范文本参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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